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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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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2. 2.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1條》的規定,應該將以下事項列入討論事項: 1. 考銓政策的決定。 2. 考試院的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和概算。 3. 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 4. 考試院部發布的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以及需經考試院核准的相關事項。 5. 舉行考試和典試委員長人選的決定。 6. 考試院部門之間的共同事項。 7. 與考銓事項有關的出席人員的提案。 8. 其他與考銓重要事項相關的事項。 此外,對於未列入議程的緊急或重要事項,可在討論事項之後臨時提出。 我在參考資料中找到了《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1條》的官方文件,其中明確列出了上述的八個討論事項。此規定針對考試院會議的議程設定和事項討論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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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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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