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1 條
- 1.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 2.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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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1條》的規定,應該將以下事項列入討論事項: 1. 考銓政策的決定。 2. 考試院的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和概算。 3. 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 4. 考試院部發布的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以及需經考試院核准的相關事項。 5. 舉行考試和典試委員長人選的決定。 6. 考試院部門之間的共同事項。 7. 與考銓事項有關的出席人員的提案。 8. 其他與考銓重要事項相關的事項。 此外,對於未列入議程的緊急或重要事項,可在討論事項之後臨時提出。 我在參考資料中找到了《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1條》的官方文件,其中明確列出了上述的八個討論事項。此規定針對考試院會議的議程設定和事項討論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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