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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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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會議出席、列席人員均應於簽到簿簽名,因故無法出列席者,應於會前通知保訓綜規處。
  2. 2.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員代為發言;所屬部會首長之代理人員,應計入出席人數,並於被授權範圍內,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2條規定了關於會議出席和列席人員的要求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都應該在簽到簿上簽名。若因故無法出席會議的人員,應在會議前通知保訓綜規處。另外,根據該條規定,若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員代為發言。而代表部會首長的代理人員,應該計入出席人數,並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具有參與會議的權責。 範例: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某位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他可以以書面方式委託另一位出席人員代為發言。例如,A因故無法出席會議,他可以給B發一封書面委託信,授權B代表他在會議上發言。根據該規定,B在此情況下被視為出席人員,並且在被授權的範圍內具有參與會議的權責。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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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2 條規定:「本院會議出席、列席人員均應於簽到簿簽名,因故無法出列席者,應於會前通知保訓綜規處。出席人員因故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