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3 條
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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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3 條,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開會時有足夠的人數出席。如果已經達到開會所需的人數,主席就可以宣布開會開始。如果開會時間已經到了但出席人數不足,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如果延後開會時間到了但仍然不足人數,主席可以選擇宣布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參考資料: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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