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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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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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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3 條,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延後開會時間已屆,如仍不足人數時,主席得宣告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開會時有足夠的人數出席。如果已經達到開會所需的人數,主席就可以宣布開會開始。如果開會時間已經到了但出席人數不足,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如果延後開會時間到了但仍然不足人數,主席可以選擇宣布改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參考資料:考試院會議規則。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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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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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開會前由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已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已屆開會時間而不足開會人數時,主席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