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4條,會議中的議程所列的報告事項應按照順序進行。如果有出席人員提議並得到至少兩人連署或附議,則應將其移至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另外,出席人員提案時必須有至少兩人連署或附議。這些規定保證了在會議中提出的提案或討論事項具有一定的支持度。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供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4條規定了議程的進行方式以及出席人員提案的條件。然而,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與"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4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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