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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議程所列報告事項應依序進行,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有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時,應移列討論事項討論之。
  2. 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有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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