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台北市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並且可以連續當選。這表示一旦當選為市議員,他們可以連續擔任四年,除非在任期內發生了特殊情況,例如辭職或被撤銷職務等。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市議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履行他們的職責和貢獻給台北市的地方自治事務。儘管連任是被允許的,但這還是需要受到選民的支持,通過選舉獲得連續當選的機會。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是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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