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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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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台北市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並且可以連續當選。這表示一旦當選為市議員,他們可以連續擔任四年,除非在任期內發生了特殊情況,例如辭職或被撤銷職務等。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市議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履行他們的職責和貢獻給台北市的地方自治事務。儘管連任是被允許的,但這還是需要受到選民的支持,通過選舉獲得連續當選的機會。這一條款的參考資料是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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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規定:「市議員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