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 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 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 接受人民請願。 八 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 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