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 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 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 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 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 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 接受人民請願。 八 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 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市議會議決前項第一款單行法規,除由市政府依法律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外,應函由市政府轉報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報請備案之決議,認為內容有不當者,得退還市政府於三十日內依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市議會對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如發現錯誤時,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再予審查。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1 條,市議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市單行法規。 二、議決市預算及審議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三、議決市財產之處分。 四、議決市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議決市政府提議事項。 六、議決市議員提議事項。 七、接受人民請願。 八、行使市長任用同意權。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市議會議決市單行法規之時,需將該法規轉報給市政府,市政府再轉報給行政院備案,行政院對於備案中的決議如認為有不當內容,則可在30天內退還市政府重新辦理。此外,在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市議會可以邀請駐市審計人員列席說明,若發現錯誤,可通知審計機關重新審查。 參考資料: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https://www.winklerpartners.com/zh-tw/blog/related-news-and-articles/%E5%90%84%E7%B8%A3%E7%B5%84%E7%B9%94%E8%88%87%E5%AF%A6%E8%A1%8C%E5%9C%B0%E6%96%B9%E8%87%AA%E6%B2%BB%E7%B6%B1%E8%A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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