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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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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2條,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提出施政報告的責任。這表示市長在市議會開會時應向市議會提出關於市政的報告,讓議員了解市政執行狀況。同時,根據這條條款,市議員有權向市長和各局處會首長提出質詢。這意味著議員有權向市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詢問有關市政的問題,以確保市政的透明度和負責任的執行。以上解釋基於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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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2 條規定:「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