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向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市議員有向市長及各局處會首長質詢之權。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2條,市議會開會時,市長有提出施政報告的責任。這表示市長在市議會開會時應向市議會提出關於市政的報告,讓議員了解市政執行狀況。同時,根據這條條款,市議員有權向市長和各局處會首長提出質詢。這意味著議員有權向市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詢問有關市政的問題,以確保市政的透明度和負責任的執行。以上解釋基於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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