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依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3條規定,市議會議決事項如果與中央法令相牴觸,則該事項的效力為無效。這表示當臺北市議會通過的自治法規或其他決議與中央法律產生衝突時,該自治法規或決議將被視為無效。這個條文的目的是強調中央法令的優先性,確保地方自治機構的行動不違反國家法律。 例如,如果臺北市議會通過的一項自治條例與中央法律相牴觸,例如違反了中央法律的規定,這項自治條例將被認為是無效的。此時,中央法律將優先適用,以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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