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如經市長或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5條之規定,臺北市議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然而,如果有市長或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請求,則市議會應在十日內召集臨時會議。這表示當市長或市議員的請求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時,臺北市議會必須在召集臨時會議方面遵守十日的時限。有關法規與主要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臺北市議會法以及臺北市議會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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