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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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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9 條規定,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後,如市政府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要求市政府說明理由。若市議會仍不滿意市政府的解釋,則可向行政院報請核辦。該條規定保障了市議會對市政府執行議決的監督權,並提供了一個上訴機制,以便解決爭議。有關此條規定的例子,我目前沒有具體的資料來源。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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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9 條規定:「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