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依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9 條規定,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後,如市政府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要求市政府說明理由。若市議會仍不滿意市政府的解釋,則可向行政院報請核辦。該條規定保障了市議會對市政府執行議決的監督權,並提供了一個上訴機制,以便解決爭議。有關此條規定的例子,我目前沒有具體的資料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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