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對區公所應考核其工作成績,並依法予以獎懲。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6 條規定,市政府對區公所應進行工作成績的考核,並依法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處罰。這表示市政府有權對區公所進行評估,並根據區公所的工作表現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處罰。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市政府可以根據區公所的工作成績,例如推動地方發展、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等方面,進行考核並做出相應的獎勵或處罰。 參考資料: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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