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里長任期屆滿改選或出缺補選時,如遇特殊事故,市議員得由市政府報請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里長得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核准,延期辦理。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5條,當市議員或里長的任期屆滿需要進行改選或者因出缺需要進行補選時,如果碰到特殊事故的情況,市議員可以由市政府向內政部報請,再轉報行政院核准延期辦理。而里長則可以由區公所向市政府報請核准延期辦理。這條法規操作上需要特殊事故的發生,並經相關政府部門的核准才能延期辦理選舉或補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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