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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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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辭職由區公所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前項去職、死亡或辭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准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外,應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4 條的規定,里長辭職需要區公所核准,而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的情形下,都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向市政府報告備查。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當里長離職、死亡或辭職時,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公告並進行補選,但如果所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補選。而若里長服兵役期滿還有剩餘任期,則可以准予復職。至於停職的情形,若已屆到任期的當然改選時機,則需要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而若停職的原因是因為判決確定,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辦理。

  • 名詞
  • 停職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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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4 條規定:「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