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前項去職、死亡或辭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准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外,應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4 條的規定,里長辭職需要區公所核准,而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的情形下,都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向市政府報告備查。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當里長離職、死亡或辭職時,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公告並進行補選,但如果所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補選。而若里長服兵役期滿還有剩餘任期,則可以准予復職。至於停職的情形,若已屆到任期的當然改選時機,則需要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而若停職的原因是因為判決確定,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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