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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里長辭職由區公所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前項去職、死亡或辭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准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外,應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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