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根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6 條,居民應盡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居民應遵守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的自治法規,即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冊所訂定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法規。 舉例:臺北市訂定的經濟發展自治條例規定,市民在從事商業活動時需遵守該條例所規範的營業條件及義務。 二、繳納自治捐之義務:居民應按照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的自治財政法規繳納相應的自治捐稅款項。 舉例:臺北市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中,訂定了市民需繳納的房屋稅,市民按照相應的法定規定繳納房屋稅款。 三、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居民應遵守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民眾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 舉例:根據交通法規定,市民應遵守交通規則並保持交通安全,如遵守紅綠燈、行使正常駕駛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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