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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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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9條,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後,如果市政府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可以要求市政府說明理由。如果市議會仍然不滿意,可以向行政院報告並請行政院處理此事。這表示市議會在監督市政府執行議決案件上有權限制市政府的行為,並且有權求助於行政院。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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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9 條規定:「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