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市政府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9條,市議會議決案函送市政府執行後,如果市政府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可以要求市政府說明理由。如果市議會仍然不滿意,可以向行政院報告並請行政院處理此事。這表示市議會在監督市政府執行議決案件上有權限制市政府的行為,並且有權求助於行政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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