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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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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里長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1條的規定,市議員和里長的罷免程序可以由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提出罷免案。然而,就職未滿一年的市議員和里長是不能被罷免的。這表示在他們就任的第一年內,不論原因如何,都不能進行罷免程序。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是在重要的地方自治事務上,根據法律所賦予的執行公法職權,來自於司法院的第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四三號解釋意旨。這份解釋意旨明確指出高雄市市議員根據選舉法令產生,並具有選舉、罷免議長和正副議長等執行公法事務的職權,因此他們屬於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的公務員。這份解釋意旨具有參考價值,可作為該條條文的解釋依據。 這個條文也涉及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如果一個人故意將選票的圈選內容暴露給他人,以證明他們支持的候選人,這就等於故意將秘密文件洩漏給他人。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七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號的判決,這個罪行屬於危險犯,即一有洩漏或交付秘密文件的行為,即成立犯罪,他人是否因此而得知,並不重要。根據這些判決,投票人在選票上圈選並在自己姓名處做摺痕,投入票箱時,罪行應該已成立,不需要等到開票過程洩露選票內容才算完成犯罪。這些判決也可以作為該條條文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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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1 條規定:「市議員、里長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