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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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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里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市議員由市政府報請內政部,里長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但判處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 、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四、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宣告確定者。 五、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者。 六、褫奪公權者。 七、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八、候選人檢覈合格資格被撤銷者。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而解除職務者,如經再審非常上訴判決無罪,而其任期未滿原職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應予撤銷解除職務之處分。 第一項第五款其因服兵役戶籍遷出者,不受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2條,市議員和里長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市議員應由市政府報請內政部解除其職務,里長則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解除其職務,並且需要進行補選和依法進行補選。 1.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2. 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但判處罰金者,不在此限。 3.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4. 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宣告確定者。 5.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六個月以上者。 6. 褫奪公權者。 7. 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8. 候選人檢覈合格資格被撤銷者。 如果因為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情況解除職務,但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且其任期未滿原職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應予撤銷解除職務之處分。而第一項第五項因為服兵役而戶籍遷出的人不受這些限制。 參考資料:高雄市議員選舉罷免法,最新修法日期:2019年9月5日的「高雄市議員選舉罷免法」

  • 行為犯名詞
  • 罰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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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2 條規定:「市議員、里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市議員由市政府報請內政部,里長由區公所報請市政府解除其職務,應補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