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前項去職、死亡或辭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准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外,應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4條,里長辭職需要經區公所核准,而在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的情況下,都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去職、死亡或辭職的情況,必須在代理人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不過,如果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進行補選。而對於因服兵役而停職的情況,如果尚餘任期,在服役期滿後可以復職。對於停職的情況,除非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否則應根據判決確定情形,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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