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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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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辭職由區公所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前項去職、死亡或辭職,應於代理人員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再補選。服兵役期滿尚餘任期者,准予復職。停職者,除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外,應視判決確定情形,分別依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4條,里長辭職需要經區公所核准,而在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的情況下,都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去職、死亡或辭職的情況,必須在代理人代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辦理補選。不過,如果遺任期不足一年,則不再進行補選。而對於因服兵役而停職的情況,如果尚餘任期,在服役期滿後可以復職。對於停職的情況,除非已屆任期當然改選,否則應根據判決確定情形,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4條

  • 名詞
  • 停職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復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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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4 條規定:「里長辭職由區公所核准,去職、辭職、停職、服兵役或死亡,均應由區公所派員代理,並函報市政府備查。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