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對區公所應考核其工作成績,並依法予以獎懲。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6條,高雄市政府有對區公所進行工作成績考核並根據法律進行獎懲的權力。具體的考核內容和獎懲方式則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和規定來確定。尚未提供關於此法條的相關範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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