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會、市政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職員,均為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7條規定,高雄市議會、市政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職員均為公務員,適用公務員相關法令。這表示這些機關的職員將受到相關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退休法、公務員選擇法等。這些法令將規定公務員的權利義務、薪資福利、任免及考績等事項,以確保公務員的運作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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