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由於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未提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5條的相關內容,無法回答該問題。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本次為全案修正,依一般法律體例得視同新制定案,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次為全案修正,依一般法律體例得視同新制定案,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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