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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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