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7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有會計室和統計室,分別負責處理歲計、會計、統計等相關事務。在這兩個部門中,會計室置有一名會計主任,統計室也置有一名統計主任。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的職位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此外,科員的職位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根據最新修訂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這些部門的人員職位都有所調整,具體的職等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相關法律資料及發文可以參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相關法令或法規以及法院公告等。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及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等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組成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科員之職等與職掌。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及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等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會計室、統計室之組成及會計主任、統計主任、科員之職等與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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