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少年
及家事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3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3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45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