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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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