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從提供的內容中無法得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及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體例,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理政風事項,並定其職等。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八條規定,及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體例,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理政風事項,並定其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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