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有資訊室,該資訊室由主任負責處理資訊室的行政事務。主任的職級為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由院長推薦任命。此外,資訊管理師的職級為第七職等,由薦任方式聘任。助理設計師的職級為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可以列為薦任第六職等。助理設計師的職責是處理資訊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資訊室之組成及其職掌,並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三項及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等規定定其職等。
參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資訊室之組成及其職掌,並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三項及考試院所定職務列等表等規定定其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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