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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2.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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