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第19-1条,少年及家事法院应提供场所、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其他相关协助,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资源整合链接服务处所。在经费不足时,由司法院编列预算予以补助。补助的办法需要由司法院来规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1條 最新修正日期94/11/30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1條 所屬單位』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as/nwl/flaw/flaw47020200000064.htm Accessed May 20, 2022.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 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需要更多元化的服務及輔導,宜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模式,由少年及家事法專業法院視案件當事人使用之便利性及功能性,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 三、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既由直轄市、縣(市)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其經費原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機關編列,若有不足之情事,司法院自得編列預算補助之,以健全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發展。至於補助之具體辦法,自應由司法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家事事件當事人或關係人,需要更多元化的服務及輔導,宜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模式,由少年及家事法專業法院視案件當事人使用之便利性及功能性,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 三、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既由直轄市、縣(市)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其經費原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機關編列,若有不足之情事,司法院自得編列預算補助之,以健全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發展。至於補助之具體辦法,自應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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