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0條的內容,有以下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的任用應該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的人。這表示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法官應該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對處理少年及家事案件充滿熱誠。 2. 該條第二項提到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這表示具體的遴選規則和程序由司法院制定和規範。司法院可能會擬定相關指引和標準,以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根據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該定期進行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這表示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人員應該持續學習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識,並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和裁判品質。 4. 根據該條第四項,進修的方式可以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來辦理。這意味著司法院或其他相關機關可以組織相應的進修課程和培訓活動,以幫助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人員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 參考資料: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 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 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及法官,除一般資格外,並應具相關之學識、經驗或熱忱,爰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以達專業法院之需求。 二、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遴選上開庭長及法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為增進及發揮專業法院之效能,提升裁判品質,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於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之在職進修義務及辦理進修之機關。
一、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及法官,除一般資格外,並應具相關之學識、經驗或熱忱,爰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以達專業法院之需求。 二、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遴選上開庭長及法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為增進及發揮專業法院之效能,提升裁判品質,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於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之在職進修義務及辦理進修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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