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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及家事法院庭長及法官,應遴選具有處理少年或家事業務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用之。
  2. 前項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少年及家事法院人員應定期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升裁判品質。
  4. 前項進修得由司法院或其他適當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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