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考試及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三、曾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少年調查保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根據問題描述的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了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任用資格。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任用資格有四種情況: 一、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考試及格。 例如,如果一個人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並取得了獲得相當於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等級的成績,那麼他就符合這項資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的任用資格。 例如,如果一個人之前曾擔任過法官或檢察官,並且通過了相應的任用考試,那麼他就符合這項資格。 三、曾擔任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觀護人,並且通過了銓敘考試合格。 例如,如果一個人之前曾擔任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觀護人,并且通過了銓敘考試,則他符合這項資格。 四、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中的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社會、社會工作、心理學、教育學、輔導學、法律學、犯罪防治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相關學系或研究所畢業,并且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那麼他就具備這項資格。 我的回答主要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1條,並且結合相關的舉例來解釋每一項資格要求。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考試及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三、曾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少年調查保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任用資格。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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