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2條規定了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根據該法條,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資格的人可以被任用為家事調查官: 1. 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的家事調查官考試。 2. 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3. 曾經擔任過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並且通過銓敘合格。 4. 曾經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的社會學、社會工作學、心理學、教育學、輔導學、法學、犯罪防治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的學系或研究所畢業,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以下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當一個人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中的司法人員考試特級別的家事調查官考試,並且考試及格後,該人可以滿足第一項資格要求,有資格被任用為家事調查官。
家事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事調查官考試及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家事調查官之任用資格。
家事調查官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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