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考試及格。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與心理測驗或輔導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訊,對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4條進行釋義: 根據該法條,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的任用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並達到相當等級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考試合格標準。 2.畢業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的相關學系、研究所(如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舉例來說,若一個人通過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的心理測驗員考試或心理輔導員考試,並達到相應的合格標準,他就符合第一條的資格。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畢業於一所公立或經立案的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讀了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等相關學系或研究所,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那麼他也符合第二條的資格。 請注意,以上只是對法條進行釋義,實際情況可能還涉及其他法律規定和專業要求。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考試及格。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與心理測驗或輔導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立法理由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任用資格。
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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