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考試及格。 二、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與心理測驗或輔導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