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司法事務官負責辦理以下事務: 1. 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 - 範例:司法事務官負責處理一個返還擔保金事件,確定是否應將擔保金退還給相關當事人。 2.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 - 範例:司法事務官可能負責處理一個非拘提或非管收的強制執行事件,例如裁定某人應執行某項責任,但該人未能履行,因此司法事務官需進行相應的執行程序。 3. 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 - 範例:司法事務官的職責之一就是處理非訟事件,包括根據非訟事件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相關事務,例如處理家事爭議或監護權問題。 4. 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 - 範例:司法事務官負責處理依據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任何事務,這些事務可能涉及到家庭法、少年法、遺產法等領域。 根據該項法規,司法院會針對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範圍和日期進行確定,具體的細則由司法院來制定。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明定司法事務官之職掌,及授權司法院訂定其辦理事件之範圍及日期。
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明定司法事務官之職掌,及授權司法院訂定其辦理事件之範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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