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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2.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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