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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