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6條,少年調查官的職責包括調查、蒐集有關少年事件的資料,對責付、收容少年的調查和輔導事項進行工作,以及履行其他法令所定的職務。而少年保護官的職責則是負責執行保護處分事宜,以及履行其他法令所定的職務。根據這條法規,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可以互相兼理職務。 關於這條法規的範例,根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施行細則》,少年調查官的職責包括調查案件的背景資料、犯罪行為等,並提供這些資料供法官作出判決。少年保護官則負責監督和執行保護處分,例如對於有問題的家庭提供輔導和支持,確保少年得到適切的照顧和保護。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並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少年調查官之職務。另為使法院對於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責付、收容之少年,除能進行保護事件之調查外,尚能提早為適當之輔導,即時觀察少年心性發展及發現相關問題,以利提供更適切之處遇建議,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增列少年調查官執行輔導事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係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少年保護官之職務。 三、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係協助法官辦理少年事件,故其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並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於第一項、第二項序文規定上揭意旨。 四、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晉用條件、訓練相同,為期靈活運用,避免因部分員額不足致影響業務之執行及少年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二者得相互兼理,以應業務之需。
一、第一項係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少年調查官之職務。另為使法院對於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責付、收容之少年,除能進行保護事件之調查外,尚能提早為適當之輔導,即時觀察少年心性發展及發現相關問題,以利提供更適切之處遇建議,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增列少年調查官執行輔導事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係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少年保護官之職務。 三、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係協助法官辦理少年事件,故其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並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分別於第一項、第二項序文規定上揭意旨。 四、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晉用條件、訓練相同,為期靈活運用,避免因部分員額不足致影響業務之執行及少年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二者得相互兼理,以應業務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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