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我不知道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7條的具體內容和釋義。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立法理由一、明定家事調查官之職掌。 二、置家事調查官之目的在於協助法官辦理家事事件,故其執行職務時,自應服從法官之監督,爰參考第二十五條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服從法官監督之規定,於序文揭示上開意旨。
一、明定家事調查官之職掌。 二、置家事調查官之目的在於協助法官辦理家事事件,故其執行職務時,自應服從法官之監督,爰參考第二十五條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服從法官監督之規定,於序文揭示上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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