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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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