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心理輔導員的職務包括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的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此外,心理輔導員也必須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的監督。根據這項法律,心理輔導員還有其他依法令所定之事務需要執行。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心理輔導員可以對一個未成年人進行心理輔導,評估其心理狀況、需要和問題。根據評估結果,心理輔導員可以提出相關的建議和報告,以協助法官做出對該未成年人利益最佳的決定。此外,心理輔導員也可能根據法官的要求參與庭審,提供心理方面的專業意見,以幫助法官作出判決。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實務運作及需求,明定心理輔導員之職掌。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認有必要時,得請心理輔導員辦理所定各項事務。 二、另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時之服從監督義務,於序文揭示之。
一、本條係參考實務運作及需求,明定心理輔導員之職掌。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認有必要時,得請心理輔導員辦理所定各項事務。 二、另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時之服從監督義務,於序文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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