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我不知道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0條的內容。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立法理由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或有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之必要,爰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渠等執行職務之服從監督義務,以利實務運作。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或有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之必要,爰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渠等執行職務之服從監督義務,以利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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