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該法旨在規範行政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以確保公共事務的順利運行,並使其具備更高效率和更大的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透過制定該法,目的是要提供一套合適的規範,以確保行政法人在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時能夠有效地運作。 參考資料: 《行政法人法》(最新修定)
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本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
一、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本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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