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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10董(理)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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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2. 2.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3. 3.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人法第 10 條規定了董(理)事會的職權範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 審議發展目標及計畫。 2. 審議年度營運(業務)計畫。 3. 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 4. 審議規章。 5. 審議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6.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該法第 2 條,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並且董(理)事長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理)事長也擔任會議主席。 根據該法第 3 條,監事或常務監事應該列席董(理)事會的會議。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行政法人的董事會要審議該法人的年度預算,則根據法規,董(理)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由董(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該會議,並在會議上審議該年度預算。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理)事會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董(理)事會及臨時會之開會方式,至於定期開會之期限,得由行政法人於其規章中明定。   三、為使監事或常務監事之功能得以彰顯,爰於第三項明定渠等應列席董(理)事會議。

  • 不動產名詞
(10004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理)事會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董(理)事會及臨時會之開會方式,至於定期開會之期限,得由行政法人於其規章中明定。   三、為使監事或常務監事之功能得以彰顯,爰於第三項明定渠等應列席董(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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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10 條規定:「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