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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10 條(董(理)事會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2. 董(理)事會應定期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3. 監事或常務監事,應列席董(理)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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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II:❗️「應列席」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