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或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年度營運(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營運(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行政法人法第11條規定了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年度營運(業務)決算之審核:監事或監事會有權審核行政法人每年的營運和業務決算。 二、營運(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監事或監事會有權監督行政法人的營運和業務狀況,確保其遵守法律和相關規定。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監事或監事會有權稽核行政法人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以確保其準確性和合規性。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或監事會有權審核或稽核其他重大事項,以確保行政法人的活動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行政法人法》 範例:一個具體的範例是,監事或監事會可以審核行政法人的年度營運報告和財務報告,並確保其內容真實、準確。他們也可以稽核行政法人的財務帳冊和文件,以確保財務記錄的準確性和合規性。此外,監事或監事會還可以審核行政法人的重大決策,例如投資計劃或合同簽訂,以確保其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監事或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年度營運(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營運(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立法理由茲以監事或監事會之設置,屬行政法人內部監督機制,有關行政法人相關決算、財務狀況及財產處理等重大事項等,應由監事或監事會作嚴謹之審核或稽核,為資明確,爰明定監事或監事會職權。
茲以監事或監事會之設置,屬行政法人內部監督機制,有關行政法人相關決算、財務狀況及財產處理等重大事項等,應由監事或監事會作嚴謹之審核或稽核,為資明確,爰明定監事或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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