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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12禁止代理出席董(理)事、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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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12條的規定,董(理)事、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表示董(理)事、監事有義務親自參加相關會議,並禁止委託他人代替出席。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董(理)事、監事能夠親自參與會議,以確保他們能夠正確行使其職責並做出適切的決策。如果有成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他們應該提前通知並找到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以確保相關會議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行政法人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5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明定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408 制定)

明定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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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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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12 條規定:「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