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12條的規定,董(理)事、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表示董(理)事、監事有義務親自參加相關會議,並禁止委託他人代替出席。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董(理)事、監事能夠親自參與會議,以確保他們能夠正確行使其職責並做出適切的決策。如果有成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他們應該提前通知並找到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以確保相關會議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行政法人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25
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立法理由明定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董(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