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13條規定,兼任的董(理)事、監事在擔任此職務時不得領取報酬。這項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董(理)事、監事利用其地位和權力索取高額報酬。因此,如果有董(理)事或監事在兼任時領取報酬,該行為將被視為無效。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提到依據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董(理)事、監事的報酬應受到規制,以避免他們利用其地位和權利恣意索取高額報酬。因此,法律規定兼任的董(理)事、監事應該是無給職。
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董(理)事、監事如屬兼任,不得支給職務報酬,惟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董(理)事、監事如屬兼任,不得支給職務報酬,惟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