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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法人法 第 13 條(董(理)事、監事之職務報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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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兼任→無給職,惟依規定支領兼職費等。 EX:助理費、交通費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專任➡️有給職 兼任➡️無給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