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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13董(理)事、監事之職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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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法人法第13條規定,兼任的董(理)事、監事在擔任此職務時不得領取報酬。這項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董(理)事、監事利用其地位和權力索取高額報酬。因此,如果有董(理)事或監事在兼任時領取報酬,該行為將被視為無效。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的一個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提到依據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董(理)事、監事的報酬應受到規制,以避免他們利用其地位和權利恣意索取高額報酬。因此,法律規定兼任的董(理)事、監事應該是無給職。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董(理)事、監事如屬兼任,不得支給職務報酬,惟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408 制定)

董(理)事、監事如屬兼任,不得支給職務報酬,惟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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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13 條規定:「兼任之董(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