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 14 條(設置專任首長與監督機制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前項所置首長準用之。
-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依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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