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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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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14 條
(設置專任首長與監督機制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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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
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前項所置首長準用之。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依
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
所訂定之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應報請監督機關
核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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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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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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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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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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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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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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