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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7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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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2. 2.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3. 3.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行政法人法第7條是關於行政法人(如公司)中的董事和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董事和監事不得藉由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求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如果違反了利益迴避原則,對於違反的範圍和處置方式,由監督機關來定義。在董事和監事之間,也不得存在配偶以及三親等之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此外,該法中的關係人是指配偶或二親等之內的親屬。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因不同行政法人之情形各異,爰明定由監督機關定之。惟董(理)事、監事如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並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第二項明定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   四、本條主要係規範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有關監督機關首長之利益迴避,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 關係人名詞
(10004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因不同行政法人之情形各異,爰明定由監督機關定之。惟董(理)事、監事如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並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第二項明定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   四、本條主要係規範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有關監督機關首長之利益迴避,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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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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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7 條規定:「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