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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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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7 條
(利益迴避)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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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
關係人
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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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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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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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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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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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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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關係人」 II:❗️「三親等」(董理監事之間) III:❗️「二親等」(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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