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行政法人法第7條是關於行政法人(如公司)中的董事和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董事和監事不得藉由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求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如果違反了利益迴避原則,對於違反的範圍和處置方式,由監督機關來定義。在董事和監事之間,也不得存在配偶以及三親等之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此外,該法中的關係人是指配偶或二親等之內的親屬。
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法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因不同行政法人之情形各異,爰明定由監督機關定之。惟董(理)事、監事如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並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第二項明定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 四、本條主要係規範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有關監督機關首長之利益迴避,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一、第一項明定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其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因不同行政法人之情形各異,爰明定由監督機關定之。惟董(理)事、監事如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並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第二項明定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三、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以利適用。 四、本條主要係規範董(理)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至有關監督機關首長之利益迴避,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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