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 8 條(不當利益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項但書情形,行政法人應將該董(理)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法人法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