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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8 條(不當利益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之董(理)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行政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理)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2.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行政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第一項但書情形,行政法人應將該董(理)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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