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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9 條(董(理)事長之聘任方式與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置董(理)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2. 董(理)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3. 董(理)事長對內綜理行政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行政法人。
  4. 董(理)事長以專任為原則。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行政法人設董(理)事會者,得置執行長一人,負責行政法人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並由董(理)事長提請董(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聘時,亦同。其權責及職務名稱,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另為規定。
  6. 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准者,不在此限。
  7. 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四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第五項所置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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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董(理)事長有年齡限制之目的乃在避免此等職位淪為政治酬庸之工具。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或」 III:❗️「代表」 V:❗️「得」 VI:❗️「六十五歲」、「經行政院核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