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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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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27 條
(不適用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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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
法令
規定辦理退休、
資遣
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法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
報酬
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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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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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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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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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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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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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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