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法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7條,若曾經配合機關、構或學校業務調整而進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並依據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那麼對於已經獲得加發給與的人員,就不適用於行政法人法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的規定。 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在行政法人法適用的情況下,對於特定人員的退休、資遣或離職給予加發給與的特例規定。這些特定人員是因為配合機關、構或學校的業務調整而進行相關行動,並且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接受退休、資遣或離職安置。對於這些人員,他們已經獲得了加發給與,因此不再適用行政法人法中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的規定。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法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目前政府為推動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或移轉民營等事宜,相關人員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業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按,該條例業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行政院令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因此,為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發給與之現象,爰予明定。
按目前政府為推動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或移轉民營等事宜,相關人員於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業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按,該條例業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行政院令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及「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因此,為考量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避免產生重複支領加發給與之現象,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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