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 27 條(不適用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法有關加發慰助金、月支報酬或月支薪津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法人法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