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的設定,請針對行政法人法第28條進行逐條解釋,以下為該條規定的解釋: 1. 第28條第1項:該條規定了休職、停職以及留職停薪的人員隨著原機關或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時,由原機關或機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也就是說,原本休職、停職或者留職停薪的人員在機關改制後仍然保留其職位和待遇。 2. 第28條第2項:該條規定了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時,應准予其復職。如果留職停薪的人員希望提前復職,則應該予以批准。 根據以上解釋,行政法人法第28條是旨在保障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在機關或機構改制時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繼續在行政法人機構中工作。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但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人員的權益不受改制影響,使其繼續在新的行政法人組織中工作。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之處理方式及權益事項。 二、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本質上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期保障其個人權益,爰於第二項中明定其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其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如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一、明定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之處理方式及權益事項。 二、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本質上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期保障其個人權益,爰於第二項中明定其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其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如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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