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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28原機關(構)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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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2. 2.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設定,請針對行政法人法第28條進行逐條解釋,以下為該條規定的解釋: 1. 第28條第1項:該條規定了休職、停職以及留職停薪的人員隨著原機關或機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時,由原機關或機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也就是說,原本休職、停職或者留職停薪的人員在機關改制後仍然保留其職位和待遇。 2. 第28條第2項:該條規定了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時,應准予其復職。如果留職停薪的人員希望提前復職,則應該予以批准。 根據以上解釋,行政法人法第28條是旨在保障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在機關或機構改制時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繼續在行政法人機構中工作。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但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人員的權益不受改制影響,使其繼續在新的行政法人組織中工作。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立法理由一、明定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之處理方式及權益事項。   二、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本質上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期保障其個人權益,爰於第二項中明定其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其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如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1000408 制定)

一、明定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之處理方式及權益事項。   二、休職、停職、留職停薪等人員本質上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期保障其個人權益,爰於第二項中明定其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其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時,如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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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28 條規定:「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