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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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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28 條
(原機關(構)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之權益保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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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
、
停職
(含
免職
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原機關(構)改制
行政法人
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構)列冊交由行政法人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
復職
者,應准其復職。
前項人員於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
第二十二條
規定,由
主管機關
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
資遣
,並加發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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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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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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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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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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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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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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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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