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人員準用之。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29條,原機關(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的人員,其權益保障適用於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的規定。這意味著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原機關(構)聘任的人員應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教育機構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一位教師,那麼該教師應享有行政法人法第29條所保障的相關權益,包括第二十一條(學校職員之任用資格)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的資格)的規定,以及第二十六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該教師在聘任過程中的權益受到保障。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人員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保障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準用本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
為保障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權益,爰明定渠等準用本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