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法人法第30條,行政法人的個別組織法或通用性法律不得與第21條至第25條、第27條及前條規定相牴觸,而國防部及其聘用及僱用人員則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資料,行政法人法第30條主要是針對行政法人的個別組織法或通用性法律所編訂的,並明確規定這些法規在保障現職員工權益方面不得與第21至第25條、第27條及前條規定相牴觸。這表示行政法人必須在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障其現職員工的權益,且不能違反第21至第25條、第27條及前條的規定。然而,國防部及其聘用及僱用人員則不受這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行政法人的個別組織法或通用性法律規定了現職員工的待遇、福利或退休金制度,這些規定必須遵守行政法人法第21至第25條、第27條及前條的規定,且不能與其相牴觸。這確保了現職員工在行政法人內的權益受到保障。然而,如果這個行政法人是國防部及其聘用及僱用人員,則不受行政法人法第30條的限制,其內部法規可能有不同的規定。
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規定有關現職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不得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前條規定相牴觸。 前項規定,國防部及所屬之聘用及僱用人員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使各行政法人之現職員工權益保障事項有一衡平之標準,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所規定之現職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不得與本法為不同之規定,爰予明定。 二、為保障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進用人員權益,將國防部及所屬聘用及僱用之人員排除,爰列於第二項。
一、為使各行政法人之現職員工權益保障事項有一衡平之標準,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所規定之現職員工權益保障事項,不得與本法為不同之規定,爰予明定。 二、為保障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進用人員權益,將國防部及所屬聘用及僱用之人員排除,爰列於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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