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法人法第35條,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遵循法定預算程序並受到審計監督。這表示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行政法人時,必須依照法定的預算程序進行,並且經費的使用也會受到審計機關的監督。 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給行政法人的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監督機關應該將行政法人的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這意味著如果行政法人所需的經費超出其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就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審議才能核撥經費。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行政法人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35條的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經費時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 行政院立法院動議(第09050001590號)(https://lci.ly.gov.tw/LyLCEW/pjlr.jsp?p=0905000159001&s=02919442&a=8) 此立法院動議是針對行政法人法第35條進行修法的提案,解釋了該法條的內容及目的。 單項、款的範例: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35條第1項的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的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例如,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某個行政法人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和程序進行審核和核撥。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給行政法人的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就需要將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例如,如果某個行政法人的年度預算收入來源是100萬元,那麼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該行政法人時,如果超過50萬元,就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審議才能核撥。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一、行政法人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為明權責,則規範立法監督及審計查核,應透過政府核撥行政法人經費之預決算行使。 二、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為公法人,自應較私法人受到更高密度之立法監督,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其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一、行政法人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為明權責,則規範立法監督及審計查核,應透過政府核撥行政法人經費之預決算行使。 二、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為公法人,自應較私法人受到更高密度之立法監督,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其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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