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
行政法人法
第 36 條
(舉債制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行政法人
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
核定
。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為避免行政法人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核定」、「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