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人法 第 36 條(舉債制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法人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為避免行政法人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核定」、「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